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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肖进忠、邢永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肖进忠,邢永连,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肖进忠,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邢永连,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进忠,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肖进忠、邢永连、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69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