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肖进忠、邢永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云,肖进忠,邢永连,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云,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肖进忠,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邢永连,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进忠,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肖进忠、邢永连、临清市众兴保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569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