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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尚淑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淑敏,段梦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淑敏,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梦君,男,1950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尚淑敏、段梦君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80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淑敏、段梦君申请再审称:我们二人系夫妻。2007年2月2日,我们的女儿段英卓因眼疾到同仁医院治疗。当月9日,段英卓再次到同仁医院治疗,段英卓在该院提交的注射调查表上签名后,该院给其注射了A型肉毒毒素。同年7月22日,段英卓因脑干肿瘤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去世。我们认为,同仁医院超剂量注射的A型肉毒毒素属于国家非正式批准使用的药品,该药品致段英卓中毒,促使脑干病变并死亡。同仁医院未经监护人同意,由未成年的段英卓在注射调查表上签名,且事后伪造病历,其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给我们经济、精神造成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管辖错误,二中院发回重审错误,应先行解决回避问题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结果,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庭审中有增加、变更、减少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当事人的任何主张、诉讼请求和证据都应该经过法庭审理。本案中,尚淑敏、段梦君坚持认为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从而拒绝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尚淑敏、段梦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尚淑敏、段梦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淑敏、段梦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