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卢佳宝与黄春兵、陈丽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佳宝,黄春兵,陈丽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卢佳宝。法定代理人卢树友(原告父亲),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生。法定代理人陶如英(原告母亲),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黄春兵。被告陈丽林。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何东。委托代理人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佳宝诉被告黄春兵、陈丽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佳宝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佳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佳宝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