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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