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锦洪与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锦洪,化州市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梁锦洪,男,汉族。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春,经理。申请执行人梁锦洪与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化法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化州市种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五十万元给原告梁锦洪。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所有的位于化州市河东区第九段之一81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化州市种子公司所有的位于化州市河东区第九段之一81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