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洪恩、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洪恩,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水金,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洪恩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龙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洪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52元,由上诉人黄洪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 阳 骥代理审判员 李 伟 杰代理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爱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