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亚鹏与杨志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鹏,杨志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袁亚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杨志坡,无固定职业。原告袁亚鹏诉被告杨志坡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亚鹏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志坡价值人民币6525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海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