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47号原告武某某,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