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维荣、王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萍,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维荣,王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刘淑萍,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汤维荣,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训平,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淑萍诉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维荣、王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汤维荣、王训平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韦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