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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忠英诉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英,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黄忠英,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林扬树。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忠英诉被告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忠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刁世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