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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郝×1与郝×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1,郝×2,郝×3,郝×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662号原告郝×1,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x5(原告郝×1之子),自由职业者。被告郝×2,男,1957年9月1日出生。被告郝×3,男,1952年5月6日出生。被告郝×4,女,1954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郝×1与被告郝×2、郝×3、郝×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凯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郝×1之委托代理人郝x5,被告郝×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郝×3、郝×4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1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母亲岳xx于1992年12月29日去世,父亲郝x6于2007年8月18日去世。郝x6于2003年通过与北京印钞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取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应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3月3日和三被告分别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各自将应继承份额转赠原告,原告给付房屋折价款,后原告将被告郝×2、郝×3的房屋折价款给付完毕,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认为,四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意思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由原告继承,被告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房屋由原告郝×1一人继承;2、诉讼费由原告郝×1负担。被告郝×2辩称,同意原告郝×1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郝x6与岳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四人。郝x6于2007年8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岳xx于1992年12月2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郝x6的父母均已早于郝x6去世。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系由郝x6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登记在郝x6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西字第xxx**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但未发放。庭审中,被告郝×2认可其与原告及郝x5签订有协议书,并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协议书约定的6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2015年5月7日,被告郝×3在本院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其与原告及郝x5签订有协议书且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房屋折价款。2015年5月11日,被告郝×4来院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其与原告签订有协议书。上述事实,有证明信、协议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结果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涉xxx号房屋系由被继承人郝x6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在郝x6去世后,该房屋应属于郝x6的遗产。经查、郝x6的父母及妻子岳xx均已早于郝x6去世,原、被告四人作为郝x6的子女系郝x6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xxx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本案三被告均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被告郝×3、郝×4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郝x6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xxxx号房屋由原告郝×1继承。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元,由原告郝×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牛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