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李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伟,胡亚丽,李拥军,李合印,李继民,李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356号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告李伟。被告胡亚丽。被告李拥军。被告李合印。被告李继民。被告李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伟、胡亚丽、李拥军、李合印、李继民、李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