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蔡镇武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镇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镇武,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肖炳奋,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镇武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镇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蔡镇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涛、钟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镇武及其辩护人肖炳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镇武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少芬审 判 员 阮树本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冬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