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十堰楚欣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楚欣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64-1号原告十堰楚欣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汽配城c区二栋1007号。法定代表人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27号。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楚欣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楚欣达公司)与被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融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楚欣达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融汇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楚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军自愿用其所有的账号为81×××02,金额为120万元的定期存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楚欣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融汇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对楚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军所有的账号为81×××02,金额为120万元的定期存单予以冻结。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