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振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振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被执行人吕振岺。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振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88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杜振刚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