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巴达仍贵、额日和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巴达仍贵,额日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40岁,汉族,个体��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巴达仍贵,男,2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额日和木,男,4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王旭东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达仍贵、额日和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额日和木、巴达仍贵父亲乌日图那苏图名下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等款4.2万元。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