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邓小红、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原告陈玉香与被告邓小红、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二十五行“因此原告邓小红……。”更正为:因此原告陈玉香……。将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六行“本金11600元……。”更正为:本金116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