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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邓小红、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对原告陈玉香与被告邓小红、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通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二十五行“因此原告邓小红……。”更正为:因此原告陈玉香……。将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六行“本金11600元……。”更正为:本金116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