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蒙霄与李学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王蒙霄。被执行人李学兰。本院在执行王蒙霄与李学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