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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蒙霄与李学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王蒙霄。被执行人李学兰。本院在执行王蒙霄与李学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