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范坤诉被告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范坤,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夏范坤,女。委托代理人陈刚,长沙市岳麓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希,长沙市岳麓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亚玲,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赵子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范坤诉被告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范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夏范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范坤撤回对廖亚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夏范坤承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