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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与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赖斌,总经理。被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李运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鑫龙盛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 军审 判 员  韩晓先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