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希正与王效国、王永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正,王效国,王永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207-6号申请执行人:张希正。被执行人:王效国。被执行人:王永风。本院在执行张希正与王效国、王永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与(2014)潍城执字第200号案件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效国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337号潍一(V1)广场1号楼C123房产并已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张希正,查封的其它两套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住房仅此一套,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