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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军与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2-2号原告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郭艳军双倍工资差额40300元、经济补偿金3700元及工资7400元。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艳军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郭艳军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京捷华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