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大伟与孙修杰、张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伟,孙修杰,张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马大伟。被告孙修杰。被告张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伟诉被告孙修杰、张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马大伟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