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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大伟与孙修杰、张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伟,孙修杰,张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33号原告马大伟。被告孙修杰。被告张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大伟诉被告孙修杰、张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马大伟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