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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岳磊磊与卢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磊磊,卢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岳磊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卢冬冬,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磊磊诉被告卢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