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岳磊磊与卢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磊磊,卢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13号原告:岳磊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卢冬冬,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磊磊诉被告卢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