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天建与方凤英、宋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建,方凤英,宋廷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015号原告胡天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方凤英,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宋廷立,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建与被告方凤英、宋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建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天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天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胡天建已预交),由原告胡天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