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焦某一、焦某二与张某、袁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一,焦某二,张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焦某一,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住淳化县官庄镇,村民。申请执行人焦某二,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生,初中文化,住淳化县官庄镇,村民。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不识字,住旬邑县丈八寺镇,村民。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75岁,不识字,住旬邑县丈八寺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一、焦某二与被执行人张某、袁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35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患有疾病,被执行人袁某年龄较大,家中无固定收入,家庭十分贫困,焦某一、焦某二撤销了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