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雨与被上诉人杨胜、杨新文、孟翠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雨,杨胜,杨新文,孟翠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雨,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翠群,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夏雨与被上诉人杨胜、杨新文、孟翠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夏雨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夏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