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翟阿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阿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1号罪犯翟阿强,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咸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翟阿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翟阿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翟阿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翟阿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阿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阿强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