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维国与虞化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国,虞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国,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虞化龙,男,汉族,1964年3月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国与被执行人虞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