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兰菊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菊香,黄永辉,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590-1号申请执行人兰菊香。被执行人黄永辉。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负责人范正伟,系蔡甸分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鄂咸民初字第02501-1号民事哉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永辉名下的鄂A(冀E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桂车。现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永辉名下的鄂A982**(冀EM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