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毛加新与屈北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毛加新,屈北斗,朱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26号申请人执行人毛加新,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屈北斗,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爱兰,女,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屈北斗、朱爱兰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爱兰有一辆陕A97Z**奥迪Q5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爱兰所有的陕A97Z**奥迪Q5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