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翁秀英诉被告丁曙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翁秀英。被告丁曙光。原告翁秀英诉被告丁曙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英撤回对被告丁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