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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翁秀英诉被告丁曙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翁秀英。被告丁曙光。原告翁秀英诉被告丁曙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秀英撤回对被告丁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