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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凤霞与崔堂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霞,崔香玉,张淑得,崔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2435号原告张凤霞,女,1961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香玉,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元,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张淑得,女,194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崔堂友(兼被告张淑得法定代理人),男,1937年1月12日出生。原告张凤霞与被告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少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霞的委托代理人王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香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清元、被告崔堂友(兼被告张淑得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霞诉称,原告与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系邻里关系,崔堂友与张淑得系夫妻关系,崔香玉系崔堂友与张淑得的孙女,崔堂友与张淑得的婚生子崔广学于2015年3月3日因病去世,崔广学生前于2011年6月2日因还不上执行款,向原告借款25025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4月3日,崔广学因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以后有钱偿还借款,并给原告出示借据一份。2015年2月24日,崔广学因病住院,向原告借款23000元。崔广学未偿还欠款就因病去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88025元;2.诉讼费由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承担。被告崔香玉辩称,三笔借款属实,同意在继承崔广学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被告张淑得、崔堂友辩称,不知道崔广学借款的事情,对于崔广学的欠款同意用他的遗产偿还。经审理查明:崔堂友与张淑得系夫妻关系,崔广学为崔堂友与张淑得之子,崔香玉系崔广学之女,张淑得现患有老年痴呆症。2011年6月2日,崔广学向张凤霞借款25025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张凤霞交25025元执行款,以后还。”2013年4月3日,崔广学向张凤霞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凤霞肆万元整。”2015年2月,崔广学因病住院,向张凤霞借款23000元就医。崔广学在借款之后未偿还。2015年2月24日,崔广学因病去世。张凤霞诉至本院,要求崔广学的法定继承人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在遗产继承范围之内偿还借款88025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法院案款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崔广学向张凤霞出具的借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崔广学向张凤霞借款88025元的事实存在,故崔广学与张凤霞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崔广学因病去世,作为崔广学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崔香玉、崔堂友、张淑得应在继承崔广学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借款88025元,故张凤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崔广学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原告张凤霞借款八万八千零二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六百七十元,由被告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崔堂友、张淑得、崔香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