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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沈阳市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恒辉,女,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自然情况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所以该案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