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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丽娜、孙开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孙开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开放,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2011)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丽娜所申请执行的(2011)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未明确具体履行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丽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