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戴恩就与黄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强,戴恩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杨江波,工作单位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林健,工作单位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恩就,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黄永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黄永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永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