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李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之子。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流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