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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瑞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吕铭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2区B座首层BP8号。法定代表人:高文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9栋三楼10-12号。法定代表人:贺国富。被执行人:吕铭全,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名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瑞庭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公司)、吕铭全、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公司)、佛山市三水年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丰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潘志锋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该法院执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回函称,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