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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覃汉文、覃加元等与黎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黎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覃汉文。申请执行人覃加元。申请执行人覃远进。申请执行人覃远玲。以上四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芝德,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朝林。本院在执行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申请执行黎朝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黎朝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朝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朝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黎朝林分别有车牌号为桂D×××××(王牌牌中型自卸货车)及桂D×××××(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经申请执行人覃汉文、覃加元、覃远进、覃远玲同意由被执行人黎朝林以30000元价格变卖该两车,黎朝林于2015年4月28日将变卖该两车案款转至法院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黎朝林有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8-6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人黎朝林,产权证号:苍房权证龙圩字第××号;共有人陈燕媚,产权证号:苍房权证龙圩字第××号)。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于2013年4月12日已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进行了登记150万元债权抵押,抵押期限至2024年4月12日。因该房屋抵押数额巨大,时间过长,暂不适宜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及线索,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李海雄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