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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志刚与被执行人魏景远、国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刚,魏景远,国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088号申请人崔志刚,男,生于1985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魏景远,男,生于1949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被执行人国子贵,男,生于1953年3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崔志刚与被执行人魏景远、国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国子贵已全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魏景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0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景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