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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国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国建,河北龙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国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龙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康乐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忠。再审申请人程国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龙腾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国建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依法改判龙腾劳务公司向我支付工资费用66000元及拖欠的利息1000元。本院认为:程国建明确表示其于2011年8月18日提出离职并回家养伤,现其要求龙腾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程国建要求龙腾劳务公司支付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1月28日受伤伙食费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程国建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综上,程国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国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