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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绿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郑州绿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278号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锋。委托代理人马志刚、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建华、男、回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公司员工。被告郑州绿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天地慧城12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要杰。委托代理人丁娟,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绿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宏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