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月英(曹旭盛之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交通肇事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26号陈月英:你因曹旭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90号刑事裁定,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曹旭盛明知所购买的车辆来路不正,且案涉车辆不是套牌车;原审存在诸多事实尚未查清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关于你的申诉意见,本院认为,曹旭盛明知张某出售的案涉车辆为套牌车,且没有证明合法来历的材料,而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行为显属故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至于其之后的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至于交通肇事罪一节,两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曹旭盛驾驶车辆撞到被害人后并逃逸,且证言与现场勘验情况、监控视频相符,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旭盛负事故全部责任。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曹旭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驾驶套牌车辆上路行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曹旭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二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你的申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和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