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与陈佩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陈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石岛支行。被执行人陈佩乐。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商初字第1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凤凰小区215号楼706室住宅楼一处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