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彭某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