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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兵诉被告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龚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小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3日。委托代理人张红博,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兵诉被告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小兵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瑞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