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兵诉被告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龚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小兵,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3日。委托代理人张红博,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兵诉被告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小兵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瑞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