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与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被执行人占勇,男,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与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7700.2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另案纠纷中已对被执行人占勇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支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