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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丽波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尹志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闫丽波,尹志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3区。负责人赵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权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丽波。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韩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志华。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丽波、尹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分公司已预交6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