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石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朱兴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严建明,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怡,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黄玉道,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兴华诉被告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朱兴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兴华撤回对被告石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余2150元退还原告朱兴华。审 判 长 林胜华人民陪审员 田兰英人民陪审员 鲁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