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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兴华与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华,石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朱兴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严建明,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怡,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黄玉道,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兴华诉被告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朱兴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兴华撤回对被告石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余2150元退还原告朱兴华。审 判 长  林胜华人民陪审员  田兰英人民陪审员  鲁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