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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勇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青,田士和,李俊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32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勇,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果学雷,男。原告赵小青,女。原告田士和,男。原告李俊英,女。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吴蕙同,女。委托代理人徐超,男。原告李勇、果学雷、赵小青、田士和、李俊英(以下简称五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行为违法并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海淀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邬宏威,被告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蕙同、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五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部办)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没有为海淀区温泉人家安置房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责任人员名单情况。北部办答复称,该信息不存在。因此,五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告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海淀区政府收到后,没有在法定时间予以回复。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海淀区政府收到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海淀区政府对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回复;诉讼费用由被告海淀区政府承担。经查,2014年12月12日,被告海淀区政府收到五原告要求撤销北部办(2014)第22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海政复决字(2014)9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告知。2015年2月13日,被告海淀区政府将《复议决定》交邮,五原告于同年2月18日签收。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五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应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海淀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海淀区政府对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回复。但结合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告海淀区政府已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了《复议决定》,五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于2015年2月18日收到了《复议决定》。由此可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对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意见,不属于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范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海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告知书》,故五原告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起诉,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规定。综上,五原告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勇、果学雷、赵小青、田士和、李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李勇、果学雷、赵小青、田士和、李俊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搜索“”